(2017)闽021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黄慎重、骆聪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慎重,骆聪娥,蔡丽凤,陈申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黄慎重,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骆聪娥,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蔡丽凤,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申威,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黄慎重与被执行人骆聪娥、蔡丽凤、陈申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骆聪娥、蔡丽凤、陈申威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慎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骆聪娥、蔡丽凤、陈申威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诉讼费2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金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清 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