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明福与夏欧、张高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福,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35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明福,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平武县坝子乡。被执行人:夏欧,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平武县古城镇。被执行人:张高友,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江油市大康镇。被执行人:赵鑫,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柳青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王明福与被执行人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川07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2016年3月1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夏欧向原告王明福归还借款345055.13元,被告张高友、赵鑫、柳青林在其保证份额内向原告王明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没有在限期内履行。被执行人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夏欧、张高友、赵鑫、柳青林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经执行到位86263.78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张高友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川07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