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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0644号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夫村东夫路北96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法定代表人:王怀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治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饶禹龙,该公司员工。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劳务款1558109.3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5697.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所属的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3标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先后签订了海西铁路项目合字(2015)005、009、010、012、013、014、024、026、029、031、034和(2016)003、006号《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3标的桥台防水、明洞刻字、防撞墩、种植槽砌筑、吊篮加固、钢便桥拆除、水沟箅子安装,挡砟墙错台整修等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然约定提供了劳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双��于2017年1月16日就上述合同分别签订了《合同封账协议》,对上述合同的劳务价进行了结算确认,随后双刀有签订《最终清算协议》,对原告完成的上述合同的价款进行结算、清算,双方确认:原告完成上述工程的劳务结算劳务总价款为5816029.25元,应返还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215880.09元,合计:6031909.34元,但是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仍欠款项1558109.35元未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款一百五十五万八千一百零九元。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劳务款四十六万七千四百三十二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务款三十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一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劳务款七十七万九千零五十四元。如果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放弃除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余额直接申请执行并向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取逾期付款利息(以一百五十五万八千一百零九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一十二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预交,由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前履行第一笔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济源市晨旭劳务有限公司。三、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