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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施秋妹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秋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秋妹,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沙县和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吴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秋妹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闽0427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施秋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俊翔、代理检察员黄岳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施秋妹及其辩护人吴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施秋妹犯信用卡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时  杰审判员 黎  建  泉审判员 徐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雅婷(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