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开仁、李秋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开仁,李秋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仁,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香,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陈开仁因与被上诉人李秋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开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非婚生长子陈嘉俊、次子陈福领由陈开仁抚养,非婚生女孩陈某由李秋香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秋香承担。陈开仁当庭变更第一项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非婚生长子陈嘉俊、非婚生女孩陈某由陈开仁抚养,非婚生次子陈福领由李秋香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秋香无固定收入,经济不稳定,不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陈开仁有固定职业及稳定的收入,抚养环境较好。2.法院虽然有征求孩子的意见,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陈开仁到场的情况下对孩子做的询问笔录,系单方询问,不足以反映孩子的真实意思。3.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孩子由陈开仁抚养更为适合。李秋香辩称:1.本案三个非婚生子女均已年满十周岁,一审法院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为三个非婚生子女做了询问笔录,法院在考虑孩子意愿的基础上判决三个孩子的抚养权是正确的。2.李秋香在北京打工是有固定的收入,三子女近十年来一直跟随李秋香在北京生活就学,陈开仁未尽到对三个孩子的抚养照顾义务,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并结合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是正确的。李秋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陈某和非婚生次子陈福领由李秋香抚养,非婚生长子陈嘉俊由陈开仁抚养;陈开仁每月支付非婚生次子陈福领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秋香与陈开仁同居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嘉俊(户口申报出生日期为2001年11月28日)、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陈福领,三非婚生子女现均随李秋香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李秋香与陈开仁未经婚姻登记而同居。同居后生育非婚生子女,作为生父母,李秋香与陈开仁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三非婚生子女现均随李秋香共同生活,但陈开仁膝下无其他子女,且一审法院征询三非婚生子女的意见,非婚生女儿陈某、非婚生次子陈福领均表示愿随李秋香共同生活,非婚生长子陈嘉俊表示愿随陈开仁共同生活,对上述子女意见予以照准。陈开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非婚生女儿陈某、非婚生次子陈福领由李秋香继续抚养,非婚生长子陈嘉俊由陈开仁抚养;陈开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李秋香今年度的抚养费4000元,并自2018年起在每年的1月30日前支付给李秋香当年度的抚养费4800元,直至非婚生次子陈福领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秋香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陈开仁与李秋香均无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陈开仁与李秋香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开仁与李秋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陈开仁与李秋香对三非婚生子女均有法定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三非婚生子女均已年满十周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及三非婚生子女的意愿,判决非婚生女儿陈某、非婚生次子陈福领由李秋香继续抚养,非婚生长子陈嘉俊由陈开仁抚养,并由陈开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是正确。综上所述,陈开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开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夏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