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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尹祥与朱菊平、严洪芳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尹祥,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菊平,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严洪芳,女,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再审申请人何尹祥因与朱菊平、严洪芳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尹祥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未能认定存在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何尹祥在一审就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何尹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尹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进审判员  周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