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倩与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陈倩,女,1966年0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柴建新,男,1967年出生陈倩与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3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柴建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柴建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