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行审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张廷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张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32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廷峰,男,汉族,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廷峰应缴纳罚款77549.1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5日以被执行人张廷峰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的4846.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4846.8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77549.12元。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6)135号行政处罚,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张廷峰。被执行人张廷峰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6)135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被执行人张廷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廷峰应缴纳罚款7754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方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