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建全与胡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全,胡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69号原告:洪建全,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胡建辉,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洪建全与被告胡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扣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给被告胡建辉的赔偿款中的1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给被告胡建辉的赔偿款中的11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