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禾与被告徐冬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禾,徐冬明,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212号之一原告:陈禾,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徐冬明,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高巍,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陈禾与被告徐冬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保全费2010元,合计4666元,由原告陈禾负担。审判员 周江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