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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禾与被告徐冬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禾,徐冬明,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212号之一原告:陈禾,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徐冬明,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高巍,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陈禾与被告徐冬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保全费2010元,合计4666元,由原告陈禾负担。审判员  周江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