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01张柏龙与马莉、季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莉,张柏龙,季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季学波(曾用名季波)。上诉人马莉因与被上诉人张柏龙、原审被告季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莉上诉称,本人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沭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柏龙答辩称,本人长期在沭阳居住及做工程,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沭阳县,故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马莉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马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王晓玲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