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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与吴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吴治军,任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720-1号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住所地:偃师市市区城关镇洛神东路。负责人:张翠娥,该鞋料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建法(特别授权),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杨镇村。系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职工。被告吴治军,男,1968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镇。被告任润红,女,197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治军之妻。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吴治军、任润红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2017年7月17日,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吴治军、任润红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治军、任润红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