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沁玫与南昌探之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沁玫,南昌探之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92号原告:胡沁玫,女,199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南昌探之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300号悦达广场四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104210027857。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告胡沁玫与被告南昌探之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沁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