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智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869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智玲,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