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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与彭庆波、甘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彭庆波,甘小平,彭望林,彭思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477号原告: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庄村(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鲍雪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庆波,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甘小平,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彭望林,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彭思乐,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与被告彭庆波、甘小平、彭望林、彭思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江市创发纺织整理厂负担。审 判 长  谢 磊审 判 员  李晓丹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弘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