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庞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402号原告:庞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25元(由原告庞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庞某412.5元。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雪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