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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永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永贤,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永贤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任永贤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耿 莹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第二款中止审理的原��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