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国营与林效习、王会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营,林效习,王会枝,张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营,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效习,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会枝,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一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国营与被执行人林效习、王会枝、张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效习、王会枝、张一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效习、王会枝、张一强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