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伟民与黄泽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民,黄泽梧,刘立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8594号原告李伟民,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喜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梧,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第三人刘立开,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77000元及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认涉案实际出借的本金为360600元,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0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03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第三人称2014年9月17日的《借条》中虽然其在出借人处亦签名,但涉案实际出借人是原告,本案出借的款项与其无关。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泽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伟民归还借款本金3606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03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4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