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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与常熟市宇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常熟市宇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公路宏达热电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宇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项桥村。法定代表人冯学军。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670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熟市宇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45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帐号32×××31,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