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代平与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代平,周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62号原告:侯代平,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彬,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代平诉被告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侯代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侯代平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