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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代平与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代平,周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62号原告:侯代平,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彬,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代平诉被告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侯代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侯代平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