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加付与张学亮、河南百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付,张学亮,河南百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55号原告宋加付,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学亮,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河南百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朱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宋加付与张学亮、河南百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加付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加付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倩负担。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