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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1293陈惠平与杨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平,杨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平,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杨小利,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平与被执行人杨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惠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