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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金宁与祁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宁,祁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576号原告李金宁,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祁凤仙,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宁与被告祁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宁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金宁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