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金宁与祁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宁,祁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576号原告李金宁,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祁凤仙,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宁与被告祁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宁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金宁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