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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00号原告:刘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协军,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地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陶晓柯。委托代理人:孙海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刘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