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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姬晓伟与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晓伟,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463号原告姬晓伟,男。委托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开区常青二路*号德宜国际中心*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高亚梅,总经理。被告高亚梅,女。原告姬晓伟与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其先后向被告借款99万元,被告将向其的借款用于投资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偿还,2015年4月17日,被告与其及女皇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抵扣借款66366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承诺2015年10月21日前偿还剩余33万元,法人高亚梅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亿通支付借款33万元。利息24822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被告高亚梅对被告金亿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