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路梅芳与秦伏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梅芳,秦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梅芳,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秦伏江,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56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秦伏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伏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伏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