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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兆飞与无锡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银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兆飞,无锡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银娥,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兆飞,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梅花苑30-15。法定代表人:盛银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盛银娥,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盛斌,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兆飞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杰公司)、盛银娥、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兆飞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钱兆飞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兆飞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2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