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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彦阁与魏振卫、牛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阁,魏振卫,牛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589号原告:宋彦阁,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魏振卫,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牛延锋,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宋彦阁诉被告魏振卫、牛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彦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彦阁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阁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宋彦阁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