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彦阁与魏振卫、牛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阁,魏振卫,牛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589号原告:宋彦阁,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魏振卫,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牛延锋,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宋彦阁诉被告魏振卫、牛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彦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彦阁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阁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宋彦阁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