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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符涵宇、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符涵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126号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刘小丽,系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符涵宇,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符涵宇、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99269元查封被申请人符涵宇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合同备案号XXX,权XXX,建筑面积91.79平方米)的房屋。并由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符涵宇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合同备案号XXX,权XXX,建筑面积91.79平方米)的房屋,限额99269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继续提供财产担保。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