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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云计与王磊、高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计,王磊,高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民初1381号原告:高云计,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王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高怀清,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高云计与被告王磊、高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计、被告高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云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高云计与被告王磊、高怀清系同村农民。2016年元月,被告王磊急等用钱,便和被告高怀清一起找到原告,通过高怀清担保,并以王磊家三间平房及地皮抵押,原告借给王磊6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找两被告要求还款,两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被告王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到庭举证、质证。被告高怀清辩称,原告高云计是我侄子,他借钱给被告王磊是事实,我去担保的;借条是我书写的,落款处的签名是王磊签的,手印也是王磊按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也应该承担责任,我回去以后再督促王磊,让其早点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云计与被告王磊、系同村农民,高云计又是高怀清的侄子。2016年元月3时,被告王磊因急需用钱,便同高怀清一起找到原告高云计,通过高怀清担保从高云计处借款6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时间。借款时,由高怀清执笔为王磊书写了《借条》,内容为“借到横庄高云计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到期不还用王垒(磊)家三间平方(房)及地皮抵押”,王磊在《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一栏签名,高怀清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磊没有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云计与被告王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磊具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由于被告高怀清在王磊出具给原告高云计的《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即愿意对王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高云计与高怀清之间形成担保关系,担保方式为保证。由于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60000元借款,故对原告主张由高怀清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高怀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应偿还原告高云计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高怀清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梦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