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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建军与何茂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军,何茂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691号原告:薛建军,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退休干部,住南昌市,被告:何茂香,女,193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南昌市,原告薛建军诉被告何茂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建军诉称:原告与被告均住在南昌市××××单元,原告居住在被告的楼下,系上下楼相邻关系。由于被告在对其卫生间进行装修时,导致其卫生间地面大面积渗漏,致使居住在楼下的原告房屋墙体大面积被渗水侵蚀,无法正常居住。被告出现渗漏侵害原告房屋后,原告及居委会、派出所多次找被告协调,要求处理该渗漏侵害行为,但被告仍未进行修缮,停止侵害,使该问题未得到解决,原告为此迫于无奈,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西湖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薛建军的诉请,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茂香的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何茂香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的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司法鉴定其卫生间渗漏,为了避免今后再次给原告薛建军造成损失,被告何茂香应对自己的卫生间进行相应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建军修复经费5299元。”被告只给了侵权损害赔偿修复费,但未对其卫生间进行修复,故此,恳请判令被告对自己房屋卫生间渗漏导致原告房屋受损进行彻底修复,停止继续侵权行为。本院认为,本院2016年1月18日做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就本案原告诉争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相邻损害,恢复其侵权所损坏的房屋及赔偿由被告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墙体、墙面修缮,家具及门框装饰板面的损坏,搬家及租房费用等10000元)”,做出了一审判决,而且本案被告就该案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原告薛建军未提供被告何茂香因不行使房屋管理职责再次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标的,根据审判原则,本案属于“一事不二理”,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薛建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