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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与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陈家市53号。法定代表人:王瀚洲,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李斌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如下:准许李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审 判 员 赵东审 判 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柳璐书 记 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