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艳东与图布新、韩班不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976号原告张艳东,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被告图布新,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班不拉,男,1985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艳东诉被告图布新、韩班不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艳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图布新的起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东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东对图布新的起诉予以撤诉。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