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嫦娥与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嫦娥,莱芜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03号原告:彭嫦娥,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雪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院长。原告彭嫦娥与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彭嫦娥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嫦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嫦娥负担。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