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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嫦娥与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嫦娥,莱芜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03号原告:彭嫦娥,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雪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院长。原告彭嫦娥与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彭嫦娥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嫦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嫦娥负担。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