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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至敏与被告何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至敏,何从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5民初1974号 原告:付至敏,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何从钦,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至敏与被告何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至敏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至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至敏负担。 审判员  甘露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