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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巧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35号原告:王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负责人:董尚斌,总经理。原告王巧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巧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王巧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王巧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