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朝峰、甘炳银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峰,甘炳银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朝峰,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峨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甘炳银,女,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峨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朝峰、甘炳银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朝峰、甘炳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炳银于2009年8月4日与袁某2光登记结婚。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甘炳银在尚未与袁某2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被告人黄朝峰同居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甘炳银于2015年8月24日在湖南省祈东县人民医院为被告人黄朝峰产下一子,取名为黄某3。经鉴定被告人黄朝峰、甘炳银的血样与黄某3的血样符合孟某遗传规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炳银有配偶,仍以被告人黄朝峰以夫妻名义居住,被告人黄朝峰明知被告人甘炳银有配偶,仍与甘炳银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被告人甘炳银与袁某2光登记结婚。被告人甘炳银与袁某2光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已同居,并生育有二个孩子。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甘炳银以夫妻性格不合,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处其与袁某2光离婚。同年3月30日,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被告人甘炳银与袁某2光离婚。被告人甘炳银在尚未与袁某2光离婚的前提下,与被告人黄朝峰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期间被告人甘炳银于2015年8月24日在湖南省祈东县人民医院为被告人黄朝峰产下一子,取名为黄某3。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黄某3的血样与黄朝峰血样、甘炳银血样之间符合孟某遗传规律。以上事实,被告人甘炳银、黄朝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甘某、袁某1、管某、黄某2、吴某的证言,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炳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黄朝峰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黄朝峰明知被告人甘炳银有配偶,仍与被告人甘炳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朝峰、甘炳银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甘炳银尚需抚养幼儿,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甘炳银宣告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朝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甘炳银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世伦审 判 员 韦光盛人民陪审员 黄光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