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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俊辉、孙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俊辉,孙云鹏,陈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鹏。原审被告:陈默。上诉人胡俊辉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3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俊辉上诉称,崂山区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是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