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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奥诉闫波、西丰县农村信用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闫某,西丰县农村信用联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61号原告:周某,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闫某,男,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西丰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车文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闫某、西丰县农村信用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