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屈兆璋与刘雪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兆璋,刘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屈兆璋,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苑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刘雪侠,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家坪村*组。申请执行人屈兆璋与被执行人刘雪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雪侠给付2017年度抚养费2400元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雪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雪侠的银行存款2450元(包含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2400元申请执行人屈兆璋已领取,对要求给付的逾期利息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017年度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