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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永祥与被执行人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祥,龚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胡永祥,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志勇,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永祥与被执行人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永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龚志勇名下有陕A215**、陕A32G**号汽车两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志勇名下有陕A215**、陕A32G**号汽车两台。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