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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05号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7323-3。法定代表人:刘虹,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3662U。法定代表人:卫青波,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重阳,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偃师市城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6961P。法定代表人:张小春,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红,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4272250X。法定代表人:尚立,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翠萍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