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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忠与被执行人李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忠,李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忠,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源县。被执行人李盛鑫,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忠与被执行人李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因被执行人李盛鑫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其他有效处罚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