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清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81号原告: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辉。委托代理人:林达荣、郑少媛,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清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鸿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但。审判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京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