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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378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宪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378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闵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王鹏。被告:孟宪云。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宪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O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