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审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宋云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宋云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44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被执行人宋云苍,男,193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2]1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温土资罚鹿罚(201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