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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永胜顺荣医院、林顺荣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胜顺荣医院,林顺荣,张美华,李永胜医院,段慧烨,李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胜顺荣医院,组织机构代码08041995-1,单位地址:云南省永胜县永北镇凤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林顺荣。诉讼代表人范赟,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7日,大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家住云南省宣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顺荣,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永胜顺荣医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云南省永胜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吉国,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美华,女,汉族,1957年5月3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家住云南省永胜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14日经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被永胜县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绍华,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永胜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88354533222816155,单位地址:云南省永胜县永北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段慧烨。原审被告人段慧烨,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家住云南省永胜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永胜县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家住云南省永胜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永胜县法院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李某医院及被告人张美华、段慧烨、李勇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顺荣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云07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永胜顺荣医院及原审被告人林顺荣、张美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跃林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永胜顺荣医院诉讼代表人范赟;上诉人林顺荣及其辩护人唐吉国;上诉人张美华及其辩护人吴绍华;原审被告人段慧烨、李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李某医院于2011年8月经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成立,并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段慧烨,主要负责人为李勇。2012年5月24日李某医院与被告人林顺荣签订合作协议(其中林顺荣占股60%,李某医院占股40%。)并于同年7月14日开始合作经营,林顺荣负责经营及投资管理,段慧烨负责和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新农合工作协议,并和李勇负责医院医疗业务的管理及新农合报销报审单上的审核、签字。双方合作后李某医院在不具备做“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该项目属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的仪器及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开设了“超声或电磁波热疗”治疗项目。患者到李某医院就诊过程中,由妇科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后,以盆腔炎、宫颈炎等病状开具处方,要求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入院就医,并利用“奇鸟牌YN-28型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中旗牌ZQ-108C型旋磁光子热疗仪”“HBC-2000产后康复综合治疗仪”等仪器对患者进行物理治疗,然后以虚开的“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制作报审单,到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套取新农合资金。2015年6月底双方解除了合作关系。解除合作关系后段慧烨、李勇等人继续以虚开“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的方式进行诈骗。2016年7月11日经丽江市高原司法鉴定所鉴定: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20日,李某医院共开具25974次的“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治疗费,合计项目费用为189.6074万元,报经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给予补偿了“新农合”资金162.907411万元。2016年5月6日经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知,被告人段慧烨、李勇为李某医院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587831.15元。2、永胜顺荣医院于2013年10月经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成立,并被确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林顺荣。聘请张美华作为护士长、副院长协助管理。从2013年9月26日开业后,永胜顺荣医院在不具备做“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该项目属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的仪器及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开设了“超声或电磁波热疗”治疗项目。林顺荣、张美华等人通过到永胜县各乡镇进行义诊、发放宣传单、粘贴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并以顺荣医院进行扶贫医疗,免费为妇科病患者治疗的方式诱骗3424名妇女到顺荣医院就诊,安排妇科医生均以盆腔炎、宫颈炎等病状开具处方,要求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医疗本入院医治,利用“亿方妇科治疗仪”等仪器对患者进行物理治疗,然后以虚开的“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制作报审单到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套取新农合资金。2016年7月11日经丽江市高原司法鉴定所鉴定: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20日期间,永胜顺荣医院共开具76733次的“超声或电磁波热疗”项目治疗费,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该项目费用上补偿给永胜顺荣医院“新农合”资金506.961868万元。3、2014年底,被告人林顺荣为了让杨某平(原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已判刑)帮忙不给程建仁来永胜开办医院和让永胜顺荣医院不被停业整顿,同时也为了和杨某平维持好关系,在临近春节时到杨某平家中送了10万元现金给杨某平;2015年12月初,林顺荣为了让顺荣医院顺州门诊部能够顺利开业,在杨某平停放于丽江中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停车场的车内放了5万元现金。2016年2月18日侦查机关对被举报的顺荣医院展开侦查,杨某平于2016年3月30日将收受的15万元现金退还了林顺荣。在侦查顺荣医院涉嫌合同诈骗案过程中林顺荣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依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单位李某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林顺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奥迪牌轿车一辆(号牌:云A×××××,发动机号码CGW085281,车辆识别代号WAURGB4H9DN046804),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奥迪牌轿车一辆,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张美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段慧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5069618.68元,扣除已追缴的23344.5元,下余5046272.18元继续追缴。八、被告单位李某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1629071.14元,扣除已追缴的1587831.15元,下余41239.99元继续追缴。九、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的作案工具亿方妇科治疗仪5台,被告单位李某医院作案工具特定电磁波治疗器5台、TDP治疗器1台、超声波臭氧雾化妇科治疗仪1台、旋磁光子热疗仪1台、电灼光治疗仪1台、产后康复治综合疗仪1台予以没收。十、随案移送的物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十一、随案移送的存折一本(户名林顺荣,账号18×××92)退回被告人林顺荣。上诉人永胜顺荣医院诉讼代表人范赟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审认定的追缴金额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公正判决。上诉人林顺荣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收牌照为云A×××××奥迪车不合法,认为一审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唐吉国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上诉人林顺荣及顺荣医院、李某医院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顺荣医院和李某医院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上诉人林顺荣不构成行贿罪。一审认定追缴金额有误,并且没有扣除合理部分,希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张美华提出上诉称:自己不是骗取新农合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和参与人,也没有主观占有新农合资金的目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公正判决。吴绍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是套取或骗取新农合资金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没用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原审被告人段慧烨、李勇辩称:没有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主观故意,积极退赔的资金已超出追缴部分,望予以返还超出部分,一审认定涉案金额没有扣除合理部分,请求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对上诉单位顺荣医院和上诉人林顺荣的“追缴资金”不准确;认为上诉人张美华在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上诉人张美华以合同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李某医院骗取新农合资金1629074.11元,其中罗文学退款17.5万;李勇于2015年4月从永胜顺荣医院撤股及分红获利75万;永胜顺荣医院2016年2月至3月份的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资金250338.28元已划入永胜县公安局涉案专用账户。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永胜县人民医院内一科出具的病情证明、李勇及段慧烨人口身份信息;2、《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新农合工作协议书》、《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新农合工作协议书》、《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新农合工作协议书》、《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营利性医院2016-2017年新农合工作服务协议书》、李某医院核准登记事项附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院投资核准合同、委托经营授权书、补充协议书、2012年至2016年3月李某医院超声波或热疗诊疗统计表、项目统计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医院新型合作医疗减免补偿报审表复印件、昆明开拓经贸有限公司出库单、中旗牌ZQ-108系列旋磁光子热疗仪使用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电灼光治疗仪产品使用手册、情况说明、特定电磁波治疗仪说明书、国仁立式DTP神灯治疗仪说明书、HBC-2000产后康复综合治疗仪说明书、谈话记录复印件、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追缴李某医院“超声或电磁波热疗”治疗项目违规报销资金通知复印件、《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移交李某医院违规报销新农合资金相关资料函》文件永卫函[2016]9号;3、对吴某及李某医院仪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对李某医院仪器的指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5、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丽江高原司法鉴定所(2016)会鉴字第0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证人证言;8、匿名《联合举报信》、《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林顺荣等人违法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9、抓获经过、到案经过;10、林顺荣、张美华、赫平、欧某、许某、华水仙人口信息及照片;11、顺荣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顺荣医院关于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书》、《永胜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对顺荣医院申请新农合定点的评审报告》、《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2015年新农合协议书》;12、永胜县顺荣医院宣传册复印件、永胜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顺荣医院使用ZPZ-5C型亿方妇科治疗仪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界定》、永胜县发改局责令更正收费项目和报送相关材料的通知、《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汇编》、ZPZ-5A/5C型亿方妇科治疗仪使用说明书、云南省物价局制作的《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汇编》、《顺荣医院聘用合同书》、顺荣医院规章制度、房屋租赁合同、顺州门诊部设置申请及设备材料、审核意见、顺荣医院医务人员相关资质证复印件、《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减免、补偿报审表》、永胜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永胜县顺荣医院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超声或电磁波热疗”统计表》;13、对林顺荣、欧某、许某、赫平的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4、对顺荣医院的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照片;15、对顺荣医院顺州门诊部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6、对林顺荣的云A×××××号机动车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照片、发还清单;17、对林顺荣住宅的搜查证及搜查笔录;18、对顺荣医院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住院费用报审单》、《顺荣医院收费专用票据》、《永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20、鉴定聘请书、随案移交清单、丽江高原司法鉴定所(2016)会鉴字第0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说明、鉴定意见告知书;21、李湘琴、聂某、谭某、张某、肖某的新农合报审单、发票、病人出院证明、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清单;22、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及肖某、聂某陈述;23、顺荣医院工作人员证言、关某辨认笔录;24、接受证据清单、子美莲移交的证据:永胜县新农合医疗专用处方110页、TCL登记本1本、笔记本3本、培训病人常见问题解答、仪器工作原理、治疗室培训材料;25、永胜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复印说明;26、杨文平干部任免审批表、永胜县为卫生局永卫发(2014)125号文件、永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提供的顺荣医院顺州门诊部设置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意见、关于顺荣医院顺州门诊部诊疗活动及门诊新农合纳入顺荣医院统一管理的申请、阳光医院设置备案材料目录、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医疗机构设置公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申办医疗机构申报材料;2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杨某平手机号为139××××1370的通话记录、杨某平供述;28、被告人李勇、段慧烨、林顺荣、张美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形成锁链,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林顺荣向本院提交抵押合同及个人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服务协议2份证据,拟证实云A×××××奥迪车是由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诉人林顺荣提供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新区支行贷款49.5万分期付款购买,该车现已抵押给担保人。上述2份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2017)云07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文平已被永胜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另查证,上诉人林顺荣在丽江有一处坐落于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委会丽江人家一期白玉园IV3幢02号(商业)房产。2013年9月,上诉人林顺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向上诉人林顺荣提供贷款人民币175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有上诉人林顺荣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该房屋因金融合同借款纠纷,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702民初第889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与被告林顺荣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林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借款本金1417336.82元;三、被告林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的借款利息37435.85元,并继续支付从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复息、罚息;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不服判决,上诉至我院。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云07民终62号终审判决,判决:一、维持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6)云07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6)云07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林顺荣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7143元;四、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对位于坐落于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委会丽江人家一期白玉园IV3幢02号(商业)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上诉人永胜顺荣医院及原审被告李某医院系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与新农合医疗管理委员会签订新农合工作协议后,在经营过程中以虚构的“超声和电磁波热疗”的治疗项目从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套取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分别达到5069618.68元和1629071.11元,二单位的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林顺荣系永胜顺荣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张美华系永胜顺荣医院的直接责任人员,原审被告人段慧烨、李勇系李某医院的直接责任人,对四人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林顺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确已构成行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永胜顺荣医院提出其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提出一审认定的追缴金额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永胜顺荣医院共套取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506.9618.68元。2015年4月,李勇、俞某、黄某从顺荣医院撤股后分别分红75万、70万和37.5万。现李勇已到案,对俞某和黄某二人退股及分红获得的共计107.5万元资金应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顺荣医院依法追缴的资金应扣除以下部分:已追缴的23344.5元;扣押的250338.28元;李勇分红75万;俞某分红70万;黄某分红37.5万,上述金额共计2098682.78元。综上,永胜顺荣医院依法应继续追缴的新农合资金应为2970935.90元。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依法予以采纳。上诉人林顺荣提出一审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经查,上诉人林顺荣主动如实向侦查机关交待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杨某平行贿的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并有检举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决在对其量刑时已确认。提出一审判决没收牌照为云A×××××奥迪车不合法的上诉理由,经查,该车是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诉人林顺荣提供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新区支行贷款49.5万分期付款购买,该车现已抵押给担保人,一审在没有完全了解该车权属归属前提下判决没收确有不当,对该车的处理应由扣押机关先公开拍卖后,所得款项首先清偿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新区支行按揭贷款,剩余金额作为永胜顺荣医院追缴新农合资金一部分,归入永胜县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专户。上诉人林顺荣在二审中提出其在丽江有一处房产坐落于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委会丽江人家一期白玉园IV3幢02号(商业)房产,经查,该房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云07民终62号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对该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纳入永胜县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专户。唐吉国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上诉人林顺荣及顺荣医院、李某医院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顺荣医院和李某医院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上诉人林顺荣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一审认定追缴金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没有扣除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案金额的鉴定是经有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的客观鉴定,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上诉人张美华提出其不是骗取新农合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和参与人,也没有主观占有新农合资金的目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公正判决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鉴于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当庭发表的对上诉人张美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吴绍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张美华提出的上诉理由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段慧烨、李勇提出没有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主观故意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提出一审认定涉案金额没有扣除合理部分的辩解,经查,本案涉案金额的鉴定是经有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的客观鉴定,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提出积极退赔的资金已超出追缴部分,望予以返还超出部分,经查,李某医院在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套取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1629074.11元。案发后,段慧烨、李勇共计退还非法所得1587831.15元;罗文学退还17.5万元;吴某退还72万元,以上金额共计2482831.15元。抵扣追缴新农合资金后,多出853757.04元。但李勇在顺荣医院分红获利75万,应作为顺荣医院追缴新农合资金的一部分,扣除后实际所剩金额为103757.04元,李某医院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决定所剩金额103757.04元冲抵罚金。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林顺荣主动交代丽江人家一期白玉园IV3幢02号(商业)房产,并表示愿意用房产拍卖所得金额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按揭贷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后所剩余资金抵扣永胜顺荣医院套取新农合的资金。丽江市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十、十一项,即:一、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单位李永胜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五、被告人段慧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随案移送的物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十一、随案移送的存折一本(户名林顺荣,账号18×××92)退回被告人林顺荣。二、撤销永胜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七、八、九项,即:三、被告人林顺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奥迪牌轿车一辆(号牌:云A×××××,发动机号码CGW085281,车辆识别代号WAURGB4H9DN046804),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奥迪牌轿车一辆,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张美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5069618.68元,扣除已追缴的23344.5元,下余5046272.18元继续追缴。八、被告单位李永胜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1629071.14元,扣除已追缴的1587831.15元,下余41239.99元继续追缴。九、被告单位永胜顺荣医院的作案工具亿方妇科治疗仪5台,被告单位李永胜医院作案工具特定电磁波治疗器5台、TDP治疗器1台、超声波臭氧雾化妇科治疗仪1台、旋磁光子热疗仪1台、电灼光治疗仪1台、产后康复治综合疗仪1台予以没收。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顺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美华犯合同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五、上诉人永胜顺荣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5069618.68元,扣除已追缴的23344.5元;扣押的250338.28元;李勇分红75万;俞冲江分红70万;黄忠林分红37.5万,上述金额共计2098682.78元。下余2970935.90元新农合资金继续追缴。六、上诉人李永胜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1629071.14元已追缴完毕,多缴103757.04元资金部分,冲抵单位罚金。七、⑴、查封及扣押的永胜顺荣医院亿方妇科治疗仪5台,李永胜医院特定电磁波治疗器5台、TDP治疗器1台、超声波臭氧雾化妇科治疗仪1台、旋磁光子热疗仪1台、电灼光治疗仪1台、产后康复治综合疗仪1台,公开拍卖后所得款项退赔归入永胜县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专户;⑵、上诉人林顺荣奥迪牌轿车一辆(号牌:云A×××××,发动机号码CGW085281,车辆识别代号WAURGB4H9DN046804),拍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新区支行,剩余金额退赔纳入永胜县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专户;⑶、上诉人林顺荣坐落于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委会丽江人家一期白玉园IV3幢02号房产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归入永胜县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专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关平审判员  和云忠审判员  杨绍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