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新锦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常熟新锦江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196号原告: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519。法定代表人:沈永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新锦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李庆铭。关于原告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新锦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敬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