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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何小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何小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7898号原告: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凤,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曜公司”)与被告何小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被告何小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诉讼请求:原告茂曜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2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入职时间:2016年10月16日。三、工作岗位:作业员。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新进人员契纸书》、《须知告知书》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此协议书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新进人员契纸书》、《须知告知书》只是简单列明了公司相关条例和工作注意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其他基本要素没有详细约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而《新进人员契纸书》、《须知告知书》并无这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新进人员契纸书》、《须知告知书》不能视作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五、离职时间:2017年3月17日。六、劳动者工资数额: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分别为2449元、4475元、4715元、3062元、4036元、2107元。其中2017年3月份工资尚未支付给被告。七、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告于2016年10月16日入职,原告没有依法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2016年11月16日起每月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2017年3月17日。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是18264.5元(4475元×0.5个月+4715元+3062元+4036元+2107元×2=18264.5元)。八、仲裁请求:被告的仲裁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35元。九、仲裁结果:1.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5天内,茂曜公司支付给何小凤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264.5元;2.驳回何小凤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为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小凤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264.5元;二、驳回原告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茂曜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代小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素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